上海法院为新质生产力构建稳定有活力的法治化环境
上海法院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稳定而有活力的法治化环境
厘清“新”争议,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被告公司擅自发布我公司产品价格,是对我公司产品价格数据的非法使用,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我公司全部产品价格等数据。”法庭上,原告钢铁公司愤愤不平地控诉。
“我司组建了几百人的专业信息采集队伍,每日通过跑市场、打电话、查资料等各种公开合法的方式收集、编制、发布钢材市场每日价格行情,全行业都在用我们的数据产品,主管部门对我们也有监督。如果不能采集产品市场价格,那么所有数据衍生利用都不能进行,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且我公司不侵犯任何商业秘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数据服务公司针锋相对地反驳。
这是近期发生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幕。
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和关键引擎,也带来了数据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被告数据服务公司从事钢铁行业商业信息及其增值服务,通过采集各类公开的钢材交易信息,加工成钢材交易数据衍生产品,并通过网站、数据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对外发布。
本案原告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采集、加工、使用其钢材产品价格信息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数据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这些采集到的信息。
这虽是一起个案,判决结果却关系到市场信息如何利用、企业数据的权利如何界定、数据加工企业的经营如何规范、数据衍生产品如何市场化交易流通等一系列问题,颇受行业内关注。
面对争议,宝山法院厘清了市场公开信息、数据及数据产品不同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指出数据产品是对特定信息或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制作等人为加工后形成的智力成果,是在信息数字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无形物,是一种生产要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数据二十条”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对企业数据的保护与对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保护应该有所不同,数据企业对在市场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享有合理持有、使用等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告钢铁公司所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与被告享有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不存在冲突,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在关注此案的数据行业从业人员看来,该案判决结果正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数据产品的合法性争议,既肯定了数据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确立了数据产品的合法性、正当性,也明确界定了企业数据持有权和数据企业对数据合法使用权之间的界限,对长期困扰众多数据企业的法律问题给出了解答,为企业指明了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向,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当前,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数据行业只是其中之一。我们正积极探索如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从制度入手,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今年4月,上海高院就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出12项重点举措,要求“积极探索新型生产要素保护,支持经济发展新介质”;5月又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推进打造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新高地。
同时,全市三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为创新主体树立清晰、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一家公司将创新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拆卸组件、抹除商标,假冒成自己的产品用于经营,法院严厉制止、判决赔偿;某游戏内测期间,玩家私自录拍并对外披露,法院作出全国首个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
一项项制度举措、一个个理论研究成果、一起起个案判决,上海法院正努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稳定而有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记者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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