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标世行新指标体系
上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世行新指标体系深化改革
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修正,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最新部署的需要,也是结合世行新的评估体系,固化完善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要求,此次修法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等;完善了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序推动直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为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此次修法要求优化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提高融资对接和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而作出误判,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贷款。
阎锐表示,此次修法的一大特点是,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评估指标中的监管法律框架评分点,结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作出相关制度性设计。
其中包括明确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健全纠纷化解相关制度安排,推行劳动纠纷调解优先,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明确商事调解员名册、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等规定;完善了司法审判机制和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庭前会议机制功能,新增了公司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以及破产管理人履职等规定。
此次修法注重固化完善本市最新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成果,一份报告替代以往一摞证明,就是针对企业痛点、难点,本市推出的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之一,此次修订予以入法固化。条例修正案明确,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此次修订入法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成果,还包括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等事项办理便利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细化建筑师负责制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区域评估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等。(记者 王海燕 见习记者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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