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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招35岁以下人员,那“85前”就没希望了?代表建议打破就业年龄限制

2022年08月24日20:15 |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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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只招35岁以下人员,那“85前”就没希望了?代表建议打破就业年龄限制

  许女士应聘一家企业的行政岗位失败了,这并非是她的个人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她的年龄超过了35岁。“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市人大代表王毅认为,不少用人单位会在招考公告或招聘启事中对求职者提出年龄要求,比如“只招35岁以下人员”“不超过40周岁”,他建议,消除“就业歧视”,在招考招聘中打破就业年龄限制。

  就业歧视一般是指企业单位在招聘中,以性别、年龄、学历、地域等一些与工作性质无关的因素来区别对待应聘者。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对求职者提出年龄要求,这给35岁以上的求职者造成很大的困扰和障碍。如果按照35岁的年龄分界线,70后、80后都将受到影响。一旦过了35岁,便会在求职中遭遇年龄歧视,工作岗位的选择面陡然狭窄,无论是处于在职还是求职状态,都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与恐慌。

  王毅认为,各个年龄段都有求职需求,随着国家延迟退休的实施方案即将出台,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也将进一步延长。但如果40岁以后便很难再找到合适工作的话,会使整个就业市场发展畸形,既违背了“稳就业,保就业”的中央政策,更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社会经济发展也将面临巨大挑战。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这也是“就业歧视”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求职者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王毅建议,按照依法维护好求职者平等参加劳动工作的尊严和权利,加强政策引导与规范,树立“唯才是举”、“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人才理念,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录和招聘时,按照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选择合适人才,不应在岗位要求中对求职者的年龄和性别设限。

  “本市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市人社局表示,引导本市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均可以报考。”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招用人员时设置与工作能力要求无关的年龄限制等情形,我局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本市就业环境公平。”市人社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本市公平就业环境的营造,减少在招考招聘中对年龄设置不合理限制的情况:在劳动就业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过程中,注重将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纳入法规条文中,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并酌情考虑对违反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配以罚则;在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就业公平问题,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和调控,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保障各年龄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公平就业的政策宣传,为在全社会树立公平就业、反对年龄歧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并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加强对招工信息的审核力度,纠正用人单位招工过程中的年龄歧视现象,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

(责编:严远、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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