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临近,上海监管部门集中公布一批儿童相关产品典型案例
人民网上海5月30日电 (龚莎)5月30日,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了一批“铁拳”行动儿童相关产品典型案例。
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汽车
上海拓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汽车案中,据介绍,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拓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9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遥控翻斗车和遥控变形车两款电玩具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且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规定,电玩具需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遥控翻斗车15个,遥控变形车27个,违法所得93.6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而在上海市黄浦区进宝文具商店等10家经营主体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玩具及不合格玩具、文具系列案中,据介绍,2021年,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黄浦区进宝文具商店等10家经营主体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玩具及不合格玩具、文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163784.4元,形成系列案件。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福佑门小商品市场开展儿童玩具、文具产品质量执法检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及日常检查中发现上海市黄浦区进宝文具商店等10家经营主体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弹射玩具、电动塑料玩具、塑胶拼图玩具等各类儿童玩具合计161件,铅笔、风扇笔、减压笔等各类不合格文具合计676支,涉案货值金额41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个涉案主体销售商业混淆儿童玩具
上海泓叶玩具有限公司等销售商业混淆儿童玩具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中,据介绍,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泓叶玩具有限公司等七个涉案主体销售商业混淆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没收违法商品427件,罚款0.9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对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等四个区的多个小商品市场同步开展检查,发现上海泓叶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王建兵儿童玩具经营部、赵某、应某、何某、姚某、陈某等七户经营主体对外销售与“乐高”品牌包装、装潢、形状相近似的儿童玩具。截至案发,上述案件涉及近似玩具432件,涉案金额3.940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不合格学生服装及冒用他人厂名
忻某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学生服装及冒用他人厂名案中,据介绍,2021年4月23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忻某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学生校服及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涉案产品及改正冒用他人厂名行为、没收不合格针织学生服69套、罚款人民币5824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省级监督抽查时发现,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的针织学生服因绳带过长不符合安全项目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委托他人加工涉案产品后,还擅自加贴标注“上海服装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合格证。涉案产品共70套,货值金额人民币18200元,当事人支付委托加工费人民币2660元。截至案发,除市场监管部门抽样检验购买1套外,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家具、安全座椅
震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椅子(儿童家具)案中,据介绍,2020年6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震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椅子(儿童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椅子23件;罚款397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生产的椅子(儿童家具)(基本款),在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认定“结构安全(孔及间隙)”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椅子25张,货值金额39700元。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送检2张,其余23张由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椅子(儿童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而在上海程熠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中,据介绍,2021年8月23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程熠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46.34元,罚款人民币73396.0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某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汽车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因动态试验项目不符合GB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第5.1.4条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以每台495元的价格从生产商江苏雨燕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了30台型号为Y-D02的“机灵宝贝”品牌儿童安全座椅,以每台299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累计销售6台,销售额6116.34元,货值金额30581.7元,违法所得3146.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以次充好 将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作为奖品
上海歌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中,据介绍,2021年4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歌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红领巾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红领巾纤维含量项目和裁剪缝制针距不符合相关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店铺以0.65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红领巾,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0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而在上海佳百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作为奖品等案中,2022年1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佳百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作为奖品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人民币5.00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在售的玩具进行监督检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经营游艺娱乐活动,从电商平台购入安然入梦盲盒摆件12个,惯性回力车100个、手指篮球玩具154个、盒装大雄摆件15个用于消费者在其店内游艺机游戏后得到奖励彩票进行奖品兑换。上述四款产品均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中盒装大雄摆件、惯性回力车、手指篮球玩具同时未经3C强制认证。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72.5元。
当事人将上述未经3C强制认证且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作为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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