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丑化、亵渎红色资源怎么处罚?谁是它的保护责任人?上海为红色资源立法

2021年03月24日09:00  来源:上观新闻
 

摘要:破坏红色资源还将受到信用惩戒。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作为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在这个历史时刻制定和出台一部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3月23日,《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次审议。这部全市红色资源领域的专项立法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联动等全国独有的体制机制和创新举措,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如果违法,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受到信用惩戒。

建名录制度,名录建议名单公示不少于20日

淮海中路街道仅1.41平方公里的辖区范围内,密布着20余处红色革命旧址、遗址,如中共一大会址、八路军驻沪办事处旧址等,红色资源十分丰富。 “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革命旧址外,还有不少小众的红色建筑。”附近居民希望能有一张红色地图,并有相关名录做指引。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建立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此次立法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建立名录制度予以保护。

草案修改稿规定,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

有委员建议,适当延长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的公示时间。借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的时间由此前 “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二十日” 。

避免相互推诿,建联席会议机制

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保护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党政多个部门以及群众团体。此前审议中,顾金山委员说,对红色资源的主要责任主体不明确,如果涉及到规划建设保护等问题就可能会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等问题。

此次立法提出实施联席会议机制,并对部门职责也作了分工明确。

草案修改稿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即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相比一审稿,修改稿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增加联席会议统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内容,细化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本市红色资源隶属多个部门、涉及多种主体,分散在不同区域、条线。草案修改稿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增加“推动红色资源数字化共享”的规定。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绵阳市梓潼县“两弹城”旧址院部大楼,竟在未申报审批的情况下,被旅游开发企业破坏得面目全非。

“两弹城”是九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院部旧址,“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于敏、王淦昌、邓稼先、朱光亚等杰出科学家都曾在此隐姓埋名,先后完成原子弹和氢弹的设计方案。而“两弹城”旧址所谓的“开发利用”,却生生破坏了原貌,这再次给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敲响了警钟。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出现?草案修改稿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并建立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修缮、改扩建审批内部征询意见制度。

为平衡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此次立法提出实施分类保护。

根据草案修改稿,将红色遗址、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类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类是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此外,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档案等,按照《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对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明确按照市、区红色资源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谁是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

居住在红色建筑里的居民未必就是产权人,那么,他是否要承担日常维护和保养的义务呢?

此前草案征求意见时,“谁是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一度引起讨论。

草案修改稿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明确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该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

审议中,陆晓栋、钱耀忠等委员提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有义务,但也要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奖励机制、优先帮助修缮等,以充分调动权利人、使用人的保护积极性,体现权责一致的要求。

据了解,目前只有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本市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规获得资金支持。为进一步激励其他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行好保护职责,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予以激励支持的内容。

破坏红色资源除追究法律责任,还将受到信用惩戒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 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此次立法作了明确。

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草案修改稿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比如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立法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按照草案修改稿,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红色资源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栏目主编:张骏   

(责编:陈晨、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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