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

2020年11月14日16:21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人民网上海11月14日电(王文娟)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联合上海证监局共同召开“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4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3件120人,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10件228人。

近年来,上海证券期货领域发案呈罪名多元化态势,以往少发的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信息披露犯罪上升趋势明显,2017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审查逮捕案件7件10人,批准逮捕7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11人,起诉4件10人。受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审查逮捕案件2件5人,批准逮捕1件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17人,起诉2件10人。

常见的证券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手段模式,利用信息实施犯罪的案件上升明显,如操纵证券市场领域,策划重大事项、控制信息发布、上市公司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操纵犯罪案件频发。

近几年,上海检察机关精准办理了一系列全国首例案件,包括首例季报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首例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为全国办理相关案件确定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提供了上海样本。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以个案办理指导、辐射类案办理标准的努力,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国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七件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上海有四件案件。在最近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六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上海检察有三件案件榜上有名。

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领域频现多向、多层的传递型犯罪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领域出现多名证券从业人员,以及私募基金经理与公募基金经理共同实施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中,除上市公司、发行人之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承销券商工作人员亦被刑事追责。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信息传递、接收方形成攻守同盟,“零口供”现象突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分工精细化、主体多元化、操纵手段复杂化特点明显,而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利用金融机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交易者的真实背景,进一步加大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首例利用沪港通内幕交易港股犯罪案件被依法查处,跨境证券犯罪态势已见端倪。

程序化交易、信息网络技术被犯罪分子“利用”,司法机关面临新的挑战。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金文献等人员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利用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在证券期货刑事案件办理中,上海检察机关围绕加强行刑衔接、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建设、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成本。

一是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上海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对信息披露类犯罪予以高度关注,如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中,对“财务会计报告”作实质性解释,将包含主要财会数据的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等信息载体认定为财务会计报告,防止法律被恶意规避,该案是全国首例因违规披露季度报告重大事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类案办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也有效提升执法司法震慑,净化市场生态。

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并建议适用“从业禁止”,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例如在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其中两名被告人均处以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至2.4亿不等。在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在判处相应自由刑的同时,对一名被告人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共同推进证券执法司法能力提升。上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高检院设在市检一分院的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作用,并组建了全市跨院、跨层级的证券期货金融检察办案核心团队,大力推进证券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密切与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市检察院与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包括信息共享、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作、专题调研合作和人才交流等多项长效合作机制。在双向移送信息、支持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人才培养、合力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等方面强化工作衔接。

三是实现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依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在办理的多起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件中,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对帮助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的中介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追责,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四是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在办理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的基础上,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失守“市场看门人”作用的问题,以上海市检察院名义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经最高检审核后,由高检院第四检察厅派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面转送,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回复。

(责编:邬迪、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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