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宣判:被告人获刑六年半

2020年03月03日12:41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庭审现场

人民网上海3月3日电(王文娟)3月3日上午9点30分,上海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在上海闵行法院通过全程在线庭审的方式开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参加庭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一批防疫口罩进行募捐。被告人颜某伪装成归国富豪身份,通过微信联系鲁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型号口罩货源,并可包机运输回国,从而骗取鲁某信任。后双方约定被告人颜某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型号口罩给被害人鲁某。

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了人民币16万元,同时在颜某的要求下购买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一并作为定金。

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到达北京市大兴国际机场,向鲁某索要尾款人民币140余万元。鲁某请求颜某告知运输航班号并表示见货后支付尾款,颜某拒不提供航班号。至此,鲁某发现上当受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诈骗他人钱财,其中既遂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未遂金额达人民币14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上,公诉人就被告人国籍、被告人与被害人口罩买卖经过、定金支付与挥霍、被告人实际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内容讯问被告人。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被害人鲁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产品销售合同等,并申请被害人鲁某出庭作证,用于证实颜某利用疫情销售口罩的经过;第二组证据为颜某收到定金后肆意消费记录等,用于证实其没有实际购进口罩,也没有将口罩运输回国,并且在收取被害人定金后挥霍消费;第三组证据为颜某的前科材料、行政处罚记录等,用于证实颜某的经济状况、前科劣迹、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等相关情况。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颜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首先,颜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口罩供货能力,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其次,被告人颜某在与被害人洽谈的过程中,为骗取钱款,虚构了涉案口罩的发货情况等,以货到北京机场为由一直催付全额货款。再次,从资金去向上看,颜某在收取定金后,并未将钱款用于购买口罩,而是进行挥霍性消费,不具备履行约定的能力。最后,在被害人察觉上当受骗求助司法机关予以报警时,颜某仍然无法退还定金,继续谎称自己公司在走退款流程为由予以推脱。

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认为,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人民正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本案的发生正是疫情严峻期间,性质恶劣,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更是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被告人颜某本无正当职业,以酷少、富商的形象虚假售卖,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收到定金后随即挥霍消费。同时,从查证结果来看颜某银行账户基本只有少量钱款,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且被纳入了“失信名单”,其不具备履行约定的能力。被告人颜某到案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未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且至今未对被害人做出任何经济补偿,不具备任何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既遂金额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被告人颜某诈骗未遂金额140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与诈骗既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应依法严惩。

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责编:王文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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