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负面清单”

上海堵漏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2020年01月19日16:30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人民网上海1月19日电 (曹玲娟 俞小松 王玮)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哪些职业纪律,在业外交往时又该警惕哪些行为禁区?近日,针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易发多发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督促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笼子,促进法官与律师廉洁从业。

“为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对全市法院和市律师协会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协助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制定《实施办法》,列明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应当遵守的作风要求和应当避免的‘负面清单’,着力从正反两方面设好‘隔离墙’,推动构建上海法院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作风要求看,《实施办法》规定了上海各级法院法官在依法履职和日常交往交流中,应与律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应坦荡真诚同律师接触,在与律师的业外关系中应遵纪守法,坚守职业操守和伦理。

从“负面清单”看,《实施办法》以具体问题为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法官与律师业外交往的禁止事项,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13类行为。

如,不得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不得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不得有其他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实施办法》在明确提出法官与律师交往的作风要求和“负面清单”基础上,还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党组应担负起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承担监督责任。同时,还提出了畅通律师投诉反映渠道、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履职和业务交流机制、深化“互联网+”诉讼服务等工作机制要求,为构建上海法院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上海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遵照《实施办法》,及早发现并纠正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办法落地见效。”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编:严远、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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