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后又恢復原狀 滬運動場燈光污染擾民何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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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整改一段時間,隨后陷入恢復原狀循環
運動場燈光污染擾民何時能解
夜幕降臨,本應是居家休息的時間,但有一部分市民卻因為照進家中的強光,整夜輾轉難眠。記者調查發現,樓頂運動場照明燈、體育場館射燈、企業LOGO燈等,是近期居民集中反映的擾民燈光源。眾多投訴中,有的問題經過協調很快整改﹔也有一些案例歷經多年投訴,仍陷入“整改一段時間,隨后恢復原狀”的循環。
樓頂足球場燈光直射
“每次投訴完就好一陣,過段時間又恢復老樣子,這個問題反反復復好幾年了。”說起對面樓頂的燈,家住楊浦區仁德路的張女士至今仍覺得無奈。她家臥室正對著商業體樓頂的空中足球場,多年來,每到夜晚,球場照明燈都會准時亮起,刺眼的白光直射家中。
記者晚間9時30分左右來到張女士家中查看。她家臥室外隔著高架橋便是這處空中足球場,樓頂多盞大功率照明燈同時開啟,冷白色燈光在夜色中格外醒目。由於她家位於樓棟轉角,與球場燈具幾乎處於同一高度,燈光照射角度恰好對准臥室、廚房和陽台。
據介紹,球場一般在傍晚6時至7時開啟照明,最晚持續至晚上10時30分甚至11時。“我們老兩口年紀大了,本來眼睛就比較敏感,燈一照進來就覺得刺眼。”張女士曾多次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投訴,運營方也曾加裝遮光布、調整燈具照射方向。“每次整改后,確實能改善一段時間。”然而,過了一段時間,遮光布拆除了,燈光又重新照進家中。
夜間10時左右,記者來到樓頂足球場實地走訪。球場外圍架設多根高聳燈杆,大功率照明燈具自上而下直射整片場地,燈光亮度高,強光穿透防護圍網向外四散漫射。球場負責人表示,夜間照明主要是為了保障足球訓練安全。近年來,他們已根據居民意見多次調整燈具角度,目前燈光已“盡量往下壓到最低位置”。而每次調整燈具都需要搭設四層腳手架,高空作業不僅成本較高,也存在一定安全風險,因此調整並非易事。此前加裝的遮光布,也因大風天氣存在脫落隱患,不符合安全要求才被拆除。
一邊是居民認為,只要燈光不適,問題就沒有真正解決﹔另一邊是運營方認為,已經進行了多輪整改,也受到場地功能、安全條件等現實條件限制。雙方始終難以達成一致,這讓問題陷入整改后又再次反復的循環。
路對面射燈整晚不關
家住閔行區金都路附近的倪先生,近期也受夜間燈光問題困擾。每天傍晚,家對面射擊射箭運動中心門口的一盞大功率照明燈便會自動開啟,直到第二天清晨才關閉。“可晚上那裡根本沒人訓練。”倪先生告訴記者,老人和孩子夜間休息受到明顯影響。“燈正好直射窗戶,拉上窗帘也擋不住。”
記者夜間10時左右來到現場,射擊射箭運動中心大門內側安裝著一盞400瓦的泛光燈,燈具由8個LED模塊組成,沒有安裝遮光擋板,燈光的角度也正對道路外側。由於場館與居民小區之間僅隔一條馬路,光線越過道路直接照射到對面居民樓。夜間周邊環境整體較暗,這束持續開啟的白光格外醒目。
針對居民反映的問題,場館工作人員表示,這盞燈正對大門,燈具下方安裝有監控攝像頭,需要保持較高的照明度,因此既不方便調整照射角度,也無法降低亮度。“如果光線不夠,夜間監控錄像就會受到影響。”工作人員建議,居民可以考慮更換全遮光的窗帘,以減輕燈光影響。
反復整改困局有望改變
記者走訪發現,也有不少燈光擾民問題經現場核查后較快得到解決。例如,閔行區華寧路一處鐵路沿線探照燈24小時直射居民住宅,工作人員夜間趕赴現場核查后確認存在影響,最終拆除相關燈具﹔長寧區天山路舜元智科大廈頂部LOGO燈在居民反映后,目前也已按要求關閉﹔同樣被居民投訴的武夷路155號企業LOGO燈也調整了照射方向,僅保留朝向道路一側的照明,朝向居民住宅方向的燈已關閉。
同樣是燈光擾民,為何有的能協調整改,有的卻反復多年難以徹底解決?在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國際照明委員會副主席郝洛西看來,症結在於光污染的量化標准與執法依據長期銜接不足。“過去最大的難點是‘定性不定量’。”她告訴記者,《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提出了禁止燈光直射居民住宅、干擾正常生活等行為要求,相關技術規范也積累了一些量化指標﹔但推薦性標准通常不能單獨作為認定違法和作出處罰的依據,什麼情形構成“直射”、多亮屬於“過亮”、應在何處和何時測量,仍缺少能與執法程序有效銜接的統一規則。因此,實踐中較多依賴現場判斷和協商,容易因認定尺度不同引發爭議。
量化標准與執法依據銜接不足,使現實中的一些光污染投訴陷入“整改—反彈—再整改”的循環。如果缺少持續監督,設施恢復原狀后,居民往往又要投訴。郝洛西說,在客觀檢測、責任認定和跟蹤反饋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責任單位與居民反復溝通協調。
今年8月15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正式施行,法典首次對光污染防治作出系統規定。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要求,有關部門根據光污染防治需要,對照明產品等材料在其技術規范或質量標准中規定合理的光限值。郝洛西表示,這為光污染治理由經驗判斷走向標准化、可量化認定提供了法律基礎。待相應配套標准正式發布施行后,亮度、照度、眩光、反射比、色溫或溢出光等指標,才可能成為檢測、認定和執法的重要技術依據。
“不過,建立量化標准,也不意味著僅憑一次檢測結果簡單劃分是非。”郝洛西認為,檢測數據只是執法依據之一,還要結合環境分區、測量條件,以及燈光是否存在直射、運行時段是否合理、是否採取有效遮光措施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能通過技術手段減輕影響的,應優先推動責任單位採取遮光、調向、調時、調暗等措施,在實際影響和整改效果等因素綜合考量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一凡 實習生 鄧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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