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繼承人的逝者,身后事怎麼辦?上海發布《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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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無繼承人的逝者,身后事怎麼辦?上海五部門發布《工作指引》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會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印發《無繼承人逝者喪事承辦和遺產管理工作指引》(簡稱《工作指引》),對無繼承人逝者喪事辦理、金融資產查詢領取、喪事費用優先支付等的辦理要求作了規范。
問:“無繼承人逝者”是指哪些人呢?
答:“無繼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且無遺囑繼承人的逝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包含第一順序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繼承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問:如果一位獨居人士過世了,又沒有父母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他(她)的遺產應該怎麼辦?
答:繼承開始后,如果逝者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那麼由逝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來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需要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讓區民政局當遺產管理人。
需要特別補充說明的是,剛才提到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如主動承擔生養死葬的扶養義務、有債權債務關系等。比如無繼承人的李老伯去世了,他的遠房親戚張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長期關心照護他﹔又如另一位遠房親戚王先生幫李老伯辦理了喪事並墊付了喪葬費﹔或者李老伯生前欠鄭先生1萬元尚未歸還。這裡的張先生、王先生、鄭先生都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問:如果區民政局做了遺產管理人,是不是喪事也由其承辦?
答:喪事承辦人和遺產管理人是兩類不同的民事主體。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在遺產繼承開始后,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而逝者喪事應由喪事承辦人辦理,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會有一定的決定程序,但這並不影響喪事承辦人辦理喪事。
問:我所在的小區有位老人去世了,老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他的遠房親戚願意當喪事承辦人,是否可以?
答:可以的。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死者的近親屬或者願意承辦喪事的其他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因此,如果願意承辦喪事,遠房親戚可以擔任逝者的喪事承辦人。
問:如果這位遠房親戚做了喪事承辦人,那麼他需要具體做什麼?
答:他可以承辦逝者的喪葬事務。例如聯系殯儀館接運遺體﹔至殯儀館辦理預定禮廳和日期、選購喪葬用品、確定火化時間等相關殯殮業務﹔辦理火化手續﹔領取骨灰﹔骨灰寄存、安葬。
若無繼承人逝者為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承辦喪事的自然人,還可以向逝者戶籍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喪葬補助金。
問:如果喪葬費用超過了喪葬補助金,逝者又有一些遺產,超出的部分可以用遺產來支付嗎?
答:可以的。依法領取喪葬補助金后,喪事承辦人可向遺產管理人提出,要求在遺產中支付超出喪葬補助金部分的喪事費用。遺產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遺產情況后,應與喪事承辦人、其他債權人就申報的喪事費用進行協商。對於遺產余額足以支付且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遺產管理人應作出同意支付的遺產處置決定,從遺產中優先支付該費用﹔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喪事承辦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管理人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付相關費用。
問:如果沒有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的獨居人士去世了,但他生前還欠人錢,債權人該找誰要?可以直接找區民政局嗎?
答:債權人應在區民政局被人民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並發布公告后,根據公告內容申報債權。遺產管理人應告知這位利害關系人(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處置遺產。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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