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八旬老人乘公交猝死 家屬起訴索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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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登上公交車后,還未購票就已昏迷。家屬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1.5萬余元。近日,記者從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法院獲知這起案件。
2024年12月的一個早晨,年過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門。上車就座后約兩分鐘,李老伯出現擦汗、喘氣的現象,還未來得及購買車票,就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
售票員多次輕拍李老伯肩膀,發現其始終沒有反應,於是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頸動脈脈搏,發現他已陷入異常昏迷狀態。售票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及110,並一直與急救中心保持電話溝通,清晰說明現場情況與車輛位置。為便於救護車快速識別和會合,司機變更線路,將車開往約定的佘山派出所。
從發現李老伯情況異常,到公交車抵達會合點,全程約8分鐘。救護車趕到后,售票員積極協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搶救。遺憾的是,李老伯經搶救無效死亡。
但李老伯的配偶及兩個女兒認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車上配備AED、急救藥品等必要設備,未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時提供車內監控,同時缺乏對家屬的人道關懷,加重了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遂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9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李老伯上車后尚未購買車票,雙方運輸合同關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導致,與公交公司的運輸行為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已在其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鬆江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但自其登上公交車並接受運輸服務時起,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即已依法成立。不過,這不代表公交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証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指出,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並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於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時間間隔約8分鐘,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據此,鬆江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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