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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前,妻子有權將其存款轉走嗎?(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巨雲鵬
2026年03月30日09:3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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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遺產糾紛案件。

  2022年,張某丙離世。在其去世前一晚,再婚妻子王某將他銀行賬戶中的60余萬元轉給了自己的親戚李某。這引起了張某丙與前妻所生子女張某甲、張某乙的質疑。他們認為,王某此舉是在轉移屬於父親的財產,意圖減少他們作為子女可繼承的遺產份額。多次溝通無果后,兄妹二人將王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關於這筆60萬元存款的性質,法院明確認為,存款產生於王某與張某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醫院的相關病歷記錄,張某丙在去世前兩天入院時,已處於“神志欠清”狀態。在其生命垂危、意識不清的情況下,王某單方面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轉出,無法認定為是基於張某丙的真實意願,至於王某所稱是歸還購房借款,也難以証實。

  綜上,閔行區法院認為,被告王某在丈夫張某丙病危、意識不清之際,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轉出,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該行為實質上是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其他繼承人對張某丙遺產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需將張某甲和張某乙可繼承的錢款部分予以返還。

  被告王某提起上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閔行區法院顓橋人民法庭副庭長聶平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需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分為二,其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首先歸在世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才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繼承。本案中,60余萬元存款的一半(30余萬元)本就屬於王某,而另一半則構成應屬於張某丙的遺產,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應由王某、張某甲、張某乙三人共同繼承。王某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張某甲和張某乙對該部分遺產的權益。

  聶平表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但絕非毫無限制。特別是當一方病重,在去世前可能已經喪失意識時,另一方單方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將受到嚴格審視。如果錢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用於被繼承人的治療、生活護理等必要開銷,則具有正當性。但若遠超此范圍,且無法說明合理用途,則很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為了避免親人因遺產糾紛對簿公堂,聶平建議,親屬間有重大經濟往來前,應盡可能與相關家庭成員溝通,同時保持財產變動的透明度,相關家庭成員之間要充分溝通,減少不必要的猜疑。涉及大額資金變動的,則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並保留好借條、協議等書面憑証。這不是對親人的防備,而是對家庭關系和成員權益更清晰的保障。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30日 11 版)

(責編:沐一帆、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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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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