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上海頻道>>社會| 法治

滬老年人意定監護流程怎樣走通?民政部門解讀

2026年02月11日17:17 |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老年人意定監護流程怎樣走通

意定監護是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綢繆的制度安排。它允許老年人在意識清醒時,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選定監護人,確保將來失能或失智時,能夠按照本人意願獲得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的支持和保障。這一制度體現了對個人自主權的尊重,也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感。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涵蓋政府職能、制度落地舉措和權益保障機制等內容,旨在推進構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體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什麼是老年人意定監護?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如何落地?民政部門給出政策解讀。

問:什麼是老年人意定監護?

答:老年人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制度。

問:上位法中對老年人意定監護有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意定監護作了原則性規定。《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明確提出支持專業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監護服務。《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對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予以細化明確。

問:制定《若干意見》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應對人口深度老齡化的現實需求,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綢繆的制度安排﹔二是總結固化上海經驗的有效舉措,將積累的有益經驗固化、推廣﹔三是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推動制度在全市范圍更好實施。

問:政府在推進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實施中應該發揮什麼作用?

答:各級政府、市級相關部門要在完善制度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老年人意定監護、培育和管理監護組織、保障和監督監護履行等相關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老年人意定監護工作的實施。

問:《若干意見》圍繞制度落地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圍繞制度落地實施提出5項舉措:一是強化普法宣傳,建立咨詢服務機制﹔二是規范意定監護的設立流程,制定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三是加強專業監護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督管理﹔四是引導當事人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公証或邀請相關組織進行見証﹔五是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信息歸集查詢平台。

問:提供監護服務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可以在意定監護中發揮哪些作用?

答:專業性社會組織可以與有需要的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以監護人身份為老年人提供意定監護,或者以監督人身份為老年人提供監護監督服務。民政部門要加強專業性社會組織的培育,指導其規范管理制度、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問:老年人意定監護的公証如何辦理?

答:有設立意定監護意願的老年人,有關部門和組織可以引導其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公証。市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公証機構開展意定監護服務的監督管理,指導市公証協會制定意定監護公証辦証規范,明確涉意定監護類公証辦証流程及証明材料。

問:哪些組織可以受邀請對意定監護的現場情況進行見証?

答: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可以邀請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見証現場情況。民政部門應當制定見証活動工作指引,並對相關組織開展見証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問:老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發現老年人確定的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怎麼辦?

答: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監護人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所列舉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問: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時,相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安排,採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直到人民法院確定新的監護人為止。

問:因意定監護協議的履行或協議糾紛處理需要對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時,該如何操作?

答:相關個人、組織可以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監護協議簽訂和履約過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問:如果不是老年人,能不能申請意定監護?

答:當然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健康狀況正常,就可以通過意定監護形式提前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允許成年人在意識清醒時,以書面協議方式指定信任的個人或組織,在未來自己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具體操作可能涉及簽署協議、辦理公証等程序,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或律師咨詢詳細信息,以確保合法有效。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海燕)

(責編:嚴遠、軒召強)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