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
上海一網通辦總門戶介紹,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和中央空管辦有關要求,市政府近日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詳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微型輕型小型
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的通告
滬府發〔2025〕14號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以下簡稱“適飛空域范圍”)公布如下:
適飛空域范圍為《上海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綠色區域的真高120米以下空域,可通過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查詢。適飛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適飛空域范圍

一起來看解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的通告》解讀
一、關於管制空域
(一)管制空域的性質和范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1.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2.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4.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5.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6.射電天文台、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台、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7.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8.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二)管制空域的劃設和公布。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確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三)管制空域的管理要求。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四)我市管制空域劃設情況。本市管制空域分兩部分:一是本市全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二是本市適飛空域范圍以外區域真高120米以下空域。
二、關於適飛空域
(一)適飛空域的性質和范圍。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以下簡稱適飛空域),真高120米以下。
(二)我市適飛空域的面積。本市適飛空域面積佔本市行政區域面積的46%。
(三)適飛空域的有關要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資料:上海一網通辦總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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