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駕駛人能否上高速?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近實習期駕駛人是否能開車上高速?有哪些需要遵守的規定?本市高架等對實習期車輛是如何要求的?實習期如果駕駛証上有被因交通違法行為而扣過分數的記錄,需要馬上去處理嗎?來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的解答↓
根據《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72號令)中的有關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准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車類准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挂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
除以上的規定外,“第172號令”中還說明了: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包含其准駕車型駕駛証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准駕車型駕駛証的駕駛人陪同。在增加准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准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實習期駕駛員駕駛小客車通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本市部分道路的交通管理措施進行了新的調整。2020年11月2日起,每日7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挂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環高速以東段)﹔(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三)逸仙高架路(全線)﹔(四)滬閔高架路(全線)﹔(五)中環路(全線)﹔(六)華夏高架路(全線)﹔(七)羅山高架路(全線)﹔(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龍東高架路(羅山路至中環路段)(十一)虹梅高架路 (中環路至S20外環高速段)﹔(十二)北翟路地道﹔(十三)南浦大橋﹔(十四)盧浦大橋﹔(十五)延安東路隧道。
對於通告未盡列的道路,對上述小客車採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
實習期累積記分相關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消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駕駛人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証明﹔《機動車駕駛証申請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請人簽名)﹔機動車駕駛証和機動車駕駛証照片到車輛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區交管支隊駕駛人管理窗口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証准駕車型手續。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的,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公告注銷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資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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