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進一步規范相關職責
老人離世后留下價值數百萬元的遺產,卻沒有繼承人,誰來管理?作為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民政部門如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為貫徹落實民法典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民政部門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妥善處置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以下簡稱“無人繼承遺產”),保障遺產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
如何確定民政部門的遺產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門需要履行哪些職責、無人繼承遺產最終會如何處理,這些實踐操作的難點均有了答案。
根據若干意見,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其中被繼承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擔任﹔被繼承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民政部門擔任。
人民法院判決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院判決,秉持“勤勉、審慎、依法、公開”的原則,盡職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如何查詢被繼承人遺產?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依法查詢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信息,由該中心開展核查並出具報告,作為各區民政部門制作遺產清單的重要參考。
民政部門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處理遺產管理人工作事務?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遺產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職過程中的法律、公証、審計、評估等專業事務委托律師事務所、公証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
市級民政部門建立受托處理遺產管理人專業事務機構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是否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行專戶管理?各區民政部門設置遺產管理人資金專戶,用於在履職過程中與被繼承人相關的債權債務等資金往來結算。
最終無人繼承的遺產,民政部門會如何處理?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剩余遺產無主並收歸國家所有的,由區級民政部門申請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
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主要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以及教、科、文、衛等公益事業。
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相關費用如何保障?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在查詢、管理、處置遺產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防止遺產毀損、滅失支付的費用、為清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產生的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費用等),從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各級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王海燕/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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