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11月1日施行
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再次修改
回應企業關切,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
9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為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更好落實國家優化營商環境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時回應企業等經營主體關切,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增強改革舉措的系統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必要對條例作常態化修改。
調研中,不少企業提出,希望能夠規范行政檢查項目和流程,減少重復檢查。
此次修法回應經營主體關切,規范行政檢查行為。一是要求市級執法部門統籌規范本系統行政檢查行為,並指導執法單位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整合、精簡行政檢查事項,避免對同一事項重復檢查,“避免因過度檢查對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干擾”。二是對行政檢查確需委托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作出相應工作規范。
此次修法還深化了包容審慎監管,明確相關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應當依法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並加強對經營主體違法行為整改的指導。
目前,世行營商環境評估進入實際測評階段,該測評中上海權重佔55%。
為推動做好世行評估體系,此次修法對標“便利國際貿易的公共服務質量”指標,要求有關部門建立咨詢服務機制,為經營主體提供國際經貿規則的政策咨詢、培訓和指導等服務,並支持行業協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同時,對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和高效數字連接”指標,此次修法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用戶自主選擇通信網絡業務的權利。
為優化完善政務服務,此次修法明確深化“一網通辦”平台建設、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工作機制。同時明確健全政務服務“一窗受理”綜合窗口服務、推進政務服務“異地辦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務機制等。
此次修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化營商環境新要求,比如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明確起草涉及企業等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規定了相關投訴舉報及處理工作。(記者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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