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致人傷 司機是否要擔責(新聞看法)
如今,很多人選擇乘坐網約車出行,有時會有潛在的安全風險。當發生事故和矛盾糾紛時,由於網約車運營涉及多個主體,包括司機、平台企業、乘客等,責任如何界定?
傍晚時分,乘客小陽在平台叫了一輛網約車前往目的地,在臨近目的地的一個路口等候紅綠燈時,小陽想要下車。司機王某同意后,小陽從后排打開右側車門,剛好和后方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駕車人摔倒受傷。經司法鑒定,電動自行車司機構成傷殘。電動自行車司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司機王某、乘客小陽、網約車平台企業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網約車司機沒有在合適的地點停車,也沒有提醒乘客開門時注意后方來車情況﹔乘客小陽作為開門行為的實施者,沒有盡到注意觀察、避免危險的義務。而王某車輛是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實際卻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綜合筆錄材料等,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對事故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免賠﹔網約車平台企業未盡到審核職責,導致本不應用於營運的車輛對外營運,最終造成人員傷害,網約車平台企業應對此負有責任。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網約車司機對此次事故承擔70%的責任,網約車平台企業對司機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乘客承擔30%的責任,賠償受害人35.2萬余元。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盧穎提醒,網約車平台企業應對在其平台上注冊的司機和車輛資質以及車輛所購保險是否適用於營運類車輛等盡到相應的審核義務,完善相應准入要求,使類似本案糾紛可通過商業保險等社會風險分擔機制來解決,更有利於各方權益的保護。
華東政法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教授童瀟認為,網約車平台企業應根據相關數據所反映的多發事故類型、糾紛類型,總結出網約車運行中可能遇到的糾紛和風險,比如違法停車、乘客違章開門等,對網約車司機進行工作提示和風險提示。
《 人民日報 》( 2024年07月0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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