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網絡餐飲食安!上海施行這項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介紹,為規范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証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印發《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辦法》共二十二條,重點圍繞網絡餐飲第三方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健全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組織體系、明確 “一戶一証”工作導向、提供 “互聯網+明廚亮灶”規范建設的支撐、推廣食安封簽在網絡餐飲服務中的使用、擴大電子証照在入網資質審查中的場景應用、增加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關於反食品浪費的規定、提高入網食品經營者責任履行能力等。具體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以法律形式進行了規范,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義務。《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中,進一步補充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管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適應食品安全形勢的變化,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再細化補充相關具體措施,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嚴格落實網絡訂餐平台責任,保証線上線下餐飲同標同質”,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貫徹的實施方案》中,明確“全面實施網絡食品經營質量提升工程”。因此,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三)與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發展規模相適應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網絡餐飲服務模式也得到快速增長。目前,本市從事網絡餐飲外賣的餐飲服務單位6萬余家,佔全市餐飲服務經營者總數的60%以上,每天餐飲外賣食品服務可以達到300萬單,全市網絡食品交易市場規模總體較大。為了順應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解決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更有效確保人民群眾網絡用餐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制定一部與超大城市網絡餐飲服務發展規模相適應的《辦法》。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二十二條,重點圍繞網絡餐飲第三方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組織體系
《辦法》第六條,結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明確第三方平台“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的要求,進一步督促第三方平台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二)明確 “一戶一証”工作導向
部分美食廣場存在不同檔口分別由不同食品經營者經營的情況,導致在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過程中,多個檔口使用同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証在第三方平台注冊從事網絡餐飲的情形。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后,易出現食品經營者與食品經營許可主體相互推諉的情形。《辦法》第七條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交易網站上公示的信息應與其實體店經營地址、經營項目、店招等信息一致,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証。”。
(三)提供 “互聯網+明廚亮灶”規范建設的支撐
《上海市貫徹的實施方案》中明確,至2025年,公共餐飲服務單位“明廚亮灶”覆蓋率實現100%。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鼓勵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的形式實現。《辦法》第十二條明確:
1.
鼓勵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將視頻信息上傳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
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頁面,為消費者查看入網食品經營者上傳的視頻信息提供方便。
(四)推廣食安封簽在網絡餐飲服務中的使用
《辦法》鼓勵推廣食安封簽的使用,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也分別明確:
1.
鼓勵平台在協議中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食安封簽’﹔
2.
入網食品經營者將餐飲外賣食品交給配送人員時,應當確保“食安封簽”的。
3.
應當保持“食安封簽”的完整性,保障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五)擴大電子証照在入網資質審查中的場景應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子証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推動第三方平台使用電子証照進行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証實時比對和資質審查以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公示電子証照。積極擴大電子証照的場景應用范圍,提高第三方平台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審查的效率,從源頭杜絕了“假証”、“套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明確:
1.
許可信息比對採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証書等形式﹔
2.
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証件公示採用有效的電子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証書等形式。
(六)增加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關於反食品浪費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規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辦法》中增加了關於加強反食品浪費的規定。《辦法》第十三條明確:
1.
第三方平台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等採取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
2.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第三方平台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七)提高入網食品經營者責任履行能力
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制分散風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提高入網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防范和責任履行能力,《辦法》第十九條鼓勵第三方平台創新投保方式,“鼓勵第三方平台組織入網食品經營者採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八)文件有效期、施行日期
制定后的《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擬於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職責,細化了入網食品經營者食品制作條件及送餐要求,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等。
資料: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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