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東︱“誠實而不幸”的企業,破產何以讓其新生?
“企業家看到‘破產’兩個字,恐怕都會避之不及。”劉正東,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從業30多年,如今他有了另一個身份——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
在他看來,企業和人一樣,都會有“生老病死”,“況且破產並不一定意味著清算退出,我國破產制度還有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對那些有經營價值、‘誠實而不幸’的危困企業實施‘破產拯救’,說不定就能讓其煥發新生。”
在世界各地,破產絕非“小眾”,甚至可能是門“顯學”。在世界銀行過去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和未來將推出的宜商環境評估中,“辦理破產”均是一項重要指標,主要考察一國或一個地區破產程序的質量、辦理時長和辦理成本。
隨著我國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辦理破產案件數量明顯增長。以上海為例,辦結的破產、清算案件數從2018年的161件上升到2022年的1288件,盤活650億元的資產,清理了結2.3萬戶債權人逾2500億元債權債務,讓危困企業脫困重生、“僵尸企業”快速出清。
閑置十余年別墅項目通過“破產”重生
上海嘉定,一處佔地面積超過9萬平方米的別墅項目,由於市場定位不准、單體面積過大等多種原因,十幾年來,一套都沒售出,開發商鼎力置業(上海)有限公司欠下巨債。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制作的科普海報
“企業也想了各種辦法,嘗試自行重組,但各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致。”上海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望介紹,迫於無奈,鼎立置業想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破產重整,根據《上海破產法庭預重整案件辦理規程(試行)》,先向法庭所在的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書,根據債務人及主要債權人推薦提名,確定方達律師事務所為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其需履行的職責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
“我們注意到,鼎立置業公司雖然負債巨大,但具備破產預重整的價值,但這個項目此前我們和債務人、債權人洽談了兩三年,最大難點在於大家的利益完全達不成一致。”鼎立置業(上海)有限公司重整投資人代表李楠說。
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后,臨時管理人作為“引導者”和“輔助者”,促成當事人各方通過市場化方式來達成一致。臨時管理人在法院指導、監督下開展各項預重整工作,如接受債權申報,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與相關各利益主體進行協商,並就重整計劃草案達成共識﹔組織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等。
鼎立置業在預重整對重整價值及其可行性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形成了《預重整程序重整計劃草案》,並以公司已符合重整受理條件、具備可行性及必要性為由,向上海三中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裁定鼎立置業預重整轉入重整程序,並指定臨時管理人擔任管理人。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獲得各表決組一致表決通過。
“此案中,在預重整及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資人,幫助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獲得全額留債,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清償率提升近26倍,切實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張望說。
“在法院和嘉定區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項目較快取得了新的項目規劃批復、工程規劃許可証、工程施工許可証等開發建設的必要條件,使得項目盤活、債權人清償率得到提升。”李楠說,作為投資方,通過資產拆除重建的運作,盤活原本長期閑置的低效資產,增強了新建資產的流通性,提高了資產的效用和價值,實現了鼎立置業公司的涅槃重生。
著力打造一流破產管理人隊伍
2019年9月,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成立。鼎立置業別墅項目的破產重整案,是協會成立后由會員促成的45家重整、和解成功企業之一。這些項目共盤活近90億元資產,清理了結5800余戶債權人逾770億余元的債權。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舉行第一屆會員大會第四次會議
劉正東說,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破產清算這三個破產程序中,和解與重整旨在對有經營價值的“危困企業”實施“破產拯救”,從而實現“破產保護”,“但受到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傳統思想的影響,社會上一直有破產不光彩的看法,以致企業寧可停業‘休眠’也不敢申請破產,或不配合破產程序,這也是‘僵尸企業’眾多的原因之一。”
在他去年經手辦理的一家電影投資公司破產清算案中,企業因新冠疫情暫時遭遇困境,被討租房東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企業實控人一度拒絕與管理人溝通,最終在多次釋法明理后,實控人方採取多種舉措清償了債務,讓瀕臨破產的企業得以脫困,得到存續。
因與“辦理破產”緊密相關,管理人一度也面臨過不被理解和接受的情形。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方俊介紹,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被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代表企業行使權利,但在具體工作中,如調取銀行流水、調查企業資產等,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曾多次遭遇對方不了解管理人法律地位、拒絕配合等情況。
對此類問題,今年3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17個部門印發《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推出35條措施,要求各部門共同配合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方俊認為,隨著若干措施扎實落地,辦理破產便利度將得到有力提升。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成立以來,對標我國最高標准,著力打造一流破產管理人隊伍。上海市司法局會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入冊准入門檻,創設了一級、二級、三級管理人分級管理使用制度,以適應不同類型破產案件的審理需求。
上海市司法局會同市高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進行擴容,把機構破產管理人由49家擴展到90家,包括律師事務所70家、會計師事務所 12家、清算事務所8家,同時首次把10名自然人納入破產管理人名冊,從而形成了結構合理、分類科學,符合上海破產審判實際需求的管理人隊伍。
協會成立以來,上海市破產管理人通過破產清算,先后依法完成148家擠佔市場資源的“三無”企業的清退,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市場出清工作,優化要素配置。
讓企業和個人有從頭再來的機會與可能
“通過破產重整程序,企業除了承擔企業重整計劃中的有關責任,其他的債務責任將予豁免,以便企業擺脫債務陷阱或債務束縛,重獲新生。但是,由此也可能引發一些道徳風險。”劉正東說,風險在於通過轉移資產、隱匿或銷毀財務帳冊等方式妄圖“逃廢債”。
他認為,對此,要及時打擊涉破產犯罪,如侵佔公司資產、虛假交易、銷毀帳冊等“逃廢債”行為,“通過及時打擊,有助於讓真正‘誠實而不幸’的企業依法重獲新生,從而形成良好的企業破產重整環境。”
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台
“辦理破產”話題,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法律專家的關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監事長呂紅兵就個體工商戶缺乏破產保護制度法律支撐提出了提案。
他介紹,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同,個體工商戶沒有相應的風險隔離機制,其債務由其經營者以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普遍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弱,面臨無法清償的大額債務時難以為繼,更需要穩妥有效的市場退出和破產保護機制,從而對個體工商戶和債權人都能夠形成有效制度保護,確保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穩定。
我國個體工商戶數量超過1億,約佔經營主體總量的三分之二。呂紅兵認為,個體工商戶地位重要,不可或缺,應加快為個體工商戶構建全國統一普遍適用的破產保護制度,充分考慮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設置有別於企業破產的特殊規則。
放眼全國,關於破產的法律法規正在完善之中。2021年《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施行,允許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讓很多債務纏身的普通人看到了通過合理計劃與辛勤付出獲得“經濟重生”的希望。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愈發完善的今天,應該全面認識破產相關法律法規,破除‘破產可恥’的觀念,在‘破產拯救’的理念下,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和個人有從頭再來的機會與可能。”劉正東說。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大江東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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