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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建議征集若干規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07月08日08:51 |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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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4號

《上海市人民建議征集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堅持人民群眾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和規范本市人民建議征集工作,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建言獻策,堅持全過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人民建議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處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建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以下稱建議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城市建設和發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進國家機關工作,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的建議。

第三條 本市人民建議征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下列原則:

(一)傾聽民意,廣納民智﹔

(二)暢通渠道,便捷高效﹔

(三)推動轉化,優化治理﹔

(四)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第四條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負責組織推動、協調落實本市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研究擬定人民建議征集工作規劃、計劃,研究解決人民建議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難題,指導督促各級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機構開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是開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的主體,應當將人民建議征集作為貫徹落實“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據需要確定負責人民建議征集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的人員,並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負責人民建議征集的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人民建議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處理人民建議﹔

(三)承辦上一級和本級國家機關、相關國家機關交辦或者轉送的人民建議﹔

(四)加強人民建議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議,促進落實轉化﹔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建立完善人民建議征集信息系統,實現議題發布、建議接收、辦理反饋、信息查詢、公眾評價等功能,並接入“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台﹔同時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台,推進人民建議征集工作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人民建議征集工作信息化建設,共同推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的規范、透明、高效。

第八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採取主動征求、收集和日常接收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議。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決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問題的,以及就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等主動征求、收集人民建議的,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征集,並逐步實施目錄管理。

專項征集的議題及相關情況說明、建議提交的途徑和方式、征集期限應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同時在人民建議征集信息系統上發布。

第九條 本市暢通人民建議征集渠道,保障建議人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件、互聯網媒體等形式提出建議。

本市充分發揮12345市民服務熱線和門戶網站、“隨申辦”移動端等政務新媒體的“雲征集”功能,為建議人有序參與人民建議征集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條 建議人提出的建議應當客觀真實,一般具備建議主題、主要事由、對策建議、建議人基本信息等要素。

涉及個人訴求以及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不宜作為人民建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登記、受理、轉送、辦理人民建議,並對具有價值的建議予以充分吸納、落實。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辦理人民建議,可以採用座談會、研討會、聽証會、實地走訪等形式進行調研論証,邀請建議人、專家學者等參加﹔人民建議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邀請相關國家機關共同參加。相關調研論証形成的意見作為辦理人民建議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及時反饋人民建議辦理情況:

(一)對於主動征求、收集到的人民建議,可以通過向社會公眾發布征集情況的方式集中反饋﹔

(二)對於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議,可以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向建議人反饋﹔

(三)其他反饋方式。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人民建議綜合研判、轉化機制,通過下列方式促進人民建議落實轉化:

(一)作為制定惠民、利民、便民工作舉措的參考﹔

(二)作為改進國家機關工作的參考﹔

(三)作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立、改、廢、釋的參考﹔

(四)作為確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建議項目的參考﹔

(五)作為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的參考﹔

(六)作為國家機關的決策參考﹔

(七)其他落實轉化方式。

第十四條 市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依托人民建議征集信息系統,及時、快速收集、轉送、匯總、分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人民建議,提高人民建議處理的時效性。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期間,人民群眾反映較為集中、具有典型性的建議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辦理,加快人民建議轉化為具體政策、措施的進程,切實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人民群眾積極為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建言獻策,營造全社會參與人民建議征集的良好氛圍。

鼓勵、支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察民情、聚民智,積極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建議。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各類智庫等參與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提升建議征集的專業性和精准度。

鼓勵、支持境外人士積極提出建議,匯聚全球智慧,助力上海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本市各級國家機關開展優秀人民建議評選並予以表揚,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相關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等方式,加大人民建議征集宣傳力度,提高人民建議征集的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提升人民群眾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和本市人民建議征集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本市人民建議征集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會同相關督查部門定期開展人民建議聯合督辦,對本市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依法加強對本機關和下一級國家機關開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市人民團體和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企事業單位的人民建議征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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