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邁出依法全面保護虛擬財產第一步

本報記者 陳 瑜

2021年01月19日09:47  來源:科技日報
 

身邊的民法典

時隔18年,一起失竊案仍被多次提及。

該案件之所以與眾不同,因為這是全國首例“網上虛擬財產”案。原告丟的不是現實物品,而是花費了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現金,在網絡游戲中積累和購買的虛擬武器。經查証,這些裝備被另一個玩家盜走了。但原告找游戲運營商交涉時,運營商卻拒絕將盜號者的真實資料交給原告,原告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為由,把運營商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焦點集中在原告丟失的這些虛擬的東西到底算不算財產。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庭審后,終於做出判決:由被告在游戲中恢復原告丟失的虛擬裝備。

其實,這並不是孤立事件。

在網絡游戲世界裡,因虛擬物品引起的糾紛和爭端時有耳聞,但之前公安機關在不明確這些賬號、裝備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情況下,往往不予立案。

隨著互聯網與現實世界聯系愈加緊密,虛擬財產的范圍也逐漸擴大。除淘寶或支付寶這類與“錢”直接相關的平台賬號,諸如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甚至存儲在雲端的數據,也具有了一定的財產屬性。

2019年,全國首例因合伙糾紛引發的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件二審落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微信公眾號“重要意見”分割案,明確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

二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作為信息發布平台,依靠其粉絲基礎,已成為各類市場主體發布商業廣告的重要載體。一審法院從涉案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三方面詳細論証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合法有據。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該院首例比特幣案。法院認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寶公司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該案中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從財產的構成要件看,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雖然比特幣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互聯網時代,虛擬財產越來越多,應該如何依法保護虛擬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看來,該條款內容雖然簡單,但意義重大。它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明確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邁出了依法全面保護虛擬財產的第一步。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的保護仍需改革和不斷探索。

比如,一些互聯網平台長期利用“霸王條款”掣肘用戶保護虛擬財產,司法實踐尚存認定和質証難題。“用戶賬號所有權歸本平台所有”“由於賬號、密碼等信息外借、泄露或者被他人盜用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類似的“霸王條款”大多具有“不可商議性”,將用戶置於嚴重的不平等地位,也為用戶日后的維權制造了很大障礙。

業內人士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對互聯網平台的格式合同進行專項檢查,將不符合規定的條款內容向社會通報,並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與此同時,部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仍待進一步明確。

以近年來興起的虛擬貨幣為例。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從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

按照工信部和原“一行三會”於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某類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予以承認時,則此類虛擬財產在追索或繼承時將難以受到法律保護。有人認為,虛擬財產日益增多,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促進虛擬財產保護。

(責編:沐一帆、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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