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消費金融公司將實施分類監管

2021年01月15日23:04  來源: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潘福達)消費金融公司將迎來分類監管。銀保監會日前發布《關於印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根據《通知》,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得分最高100分,根據具體評級得分,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越高。對於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擬責令其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

  具體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五方面內容,在權重分配方面有所不同。其中,公司治理與內控權重佔比為28%,資本管理佔比為12%,風險管理佔比35%,專業服務質量佔比15%,信息科技管理佔比10%。

  《通知》明確,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此外,監管機構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風險問題、足以影響監管評級結果的,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監管部門也將根據評級結果,制定每家消費金融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督促公司對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例如,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和業務數據,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而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對不同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有助於獎優罰劣,體現了差異化監管原則和方向。從評級要素看,公司治理與內控、風險管理兩項權重合計達63%,突出了對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視,契合消費金融公司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導向性。

(責編:嚴遠、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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