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關系你我人人有責 這些行為請不要犯

2020年03月27日16:38  來源:人民網-人民健康網
 
原標題:疫情防控關系你我他 這些行為請不要犯

  編者按:一個人不守規則、不配合防控要求,就有可能使疫情擴散,讓很多人的努力付之東流。防控疫情人人有責,這不僅是政府部門和醫護人員的事,而且是全體公民應有的自覺。疫情防控關系你我他,這些行為就別犯啦。

  入境人員瞞報病情要追刑責

  據媒體報道,近日有個別人在入境時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故意隱瞞發病情況,甚至吃退燒藥掩蓋發熱症狀,或者入境后不嚴格居家隔離,隨意出入公共場所,給我國防控疫情工作帶來極大隱患。在輸入性病例已成為國內防控主要風險的當下,對於這些行為,應按照國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嚴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入境人員如果未能如實申報個人健康狀況和境外旅行史,不配合體溫監測、醫學排查等措施,一旦因其導致疫情實際傳播,即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另一方面,因其在乘坐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進入公共場所過程中,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產生密切接觸,一旦其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或病原攜帶者,客觀上也使得疫情傳播出現嚴重風險,即對公共衛生安全形成危險,此種情形下也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即使未引起病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也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其中對於拒絕執行相關衛生檢疫措施、衛生處理措施,不如實申報、偽造情節等行為,最高可處1萬元的罰款。

  對疫情期間故意隱瞞行蹤和症狀的情況嚴懲不怠

  在3月20日舉行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新聞發布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晨光教授表示,近期出現確診患者隱瞞行蹤、隱瞞症狀等極少數事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及時立案和處理。疫情防控期間,隱瞞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信息,會影響對病毒傳播渠道的跟蹤和了解,對他人健康包括自己親友健康和社會安全構成威脅。

  王晨光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他說,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確診者拒絕隔離可直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亦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而對於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罰后果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則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同屬刑法分則第六章,刑罰后果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入境人員被醫療機構確診,或者是經醫療機構出具正式檢驗報告認定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進入商場、寫字樓等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確診者可直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者在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情形下同樣構成該罪名。

  隔離期擅自外出也將被處罰

  未被確診或未經醫療機構出具正式報告認定為疑似時,入境人員仍須遵守各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發布的疫情防控規定,否則就屬於“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為。

  如果入境人員拒不執行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規定,未如實報告健康狀況,或在隔離期間擅自外出進入公共場所,一旦被確診,其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易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從而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鄭州市郭某於3月1日由北京首都機場乘飛機經阿聯酋轉機抵達意大利米蘭,后乘飛機自阿聯酋轉機回國,於3月7日到北京首都機場,經測體溫正常入境,后至北京西站乘坐火車返回鄭州。郭某在社區調查中故意隱瞞出境史,未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未嚴格落實如實申報措施,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辦公場所。3月11日,郭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他的行為違反了鄭州市的相關規定,對疫情造成傳播危險,公安機關已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偵查。

  此外,如果行為人最終未被確診,也未造成疫情傳播的危險,其實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也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或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其中,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廣受輿論關注的“澳籍跑步女”事件中,該女子在居家隔離期間擅自離開住所,在小區公共空間內跑步且不佩戴口罩,即屬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鑒於其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鏈接:這些行為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六類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証等方式偽造情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這裡所說的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人民健康網綜合自原創、北京青年報、北京日報)

(責編:嚴遠、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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