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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數2012年的貪腐案,並非所有貪官污吏都是一蹴而就的。他們中有些貪欲橫流,處心積慮為己斂財﹔有些抵擋不住財物誘惑,最終淪為階下之囚﹔還有些則是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以身犯法卻不自知。他們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讓人痛心疾首。
      遏制貪腐,不僅要靠政府的作為,更需要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為社會大眾,每個人都應有所覺悟,打擊貪腐,弘揚正氣,反腐倡廉,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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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貪腐案件1:原上海醫藥有限公司總裁吳建文前妻劉曉卉

          2012年3月1日,原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吳建文(已判刑)的前妻劉曉卉受賄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市一中院開庭審理劉曉卉涉嫌受賄案。檢方指控,2003年至2007年間,劉曉卉於2003年2月及2003年底兩次伙同吳建文共同收受賄賂36.5萬余元,其中劉曉卉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點評:作為公職人員的妻子,理應制止和規勸丈夫的貪腐行為。而劉曉卉卻與其同流合污,共同犯罪,雖然案發后他們已在法律上脫離了關系,但同樣難逃法律嚴懲。要知道,共同貪污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詳細]

    • ·貪腐案件2:上海市梅隴鎮原黨委副書記吳順弟

            上海市梅隴鎮原黨委副書記吳順弟曾是勞動模范,卻因貪欲而成為階下囚。2012年3月27日,上海一中院一審判處吳順弟無期徒刑。吳順弟,1950年生﹔1994年-2004年7月,任閔行梅隴鎮黨委副書記﹔2004年7月,辭去梅隴鎮黨委副書記,不再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
            點評:從“勞模書記”變成“貪官勞模”,吳順弟案為領導干部監督和教育機制敲響了警鐘:政府和社會對官員的監督不能區別對待,莫要被“勞模書記”、“明星官員”的光環遮住了雙眼。[詳細]

      • ·貪腐案件3:上海市教育局三人私分小金庫被判刑

              2012年3月,已退休的某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原科長、副科長和科員三人一同栽倒在私分科室“小金庫”上,除原科長袁某已經死亡外,原副科長龔道明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原科員姚鬆寧犯受賄罪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認為,涉案三人在正常工資收入之外,收取報社給予的額外“獎勵”歸個人所有,違背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要求,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點評: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巨細,隻要一朝貪腐,終將被繩之以法。 [詳細]

        • ·貪腐案件4:上海臨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原副總裁戴偉中

                2012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臨港經濟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戴偉中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戴偉中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令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點評:戴偉中手握大權,成為了承包商腐蝕拉攏的首選目標﹔而他的貪婪、肆無忌憚以及僥幸心理,都早已注定了他“落馬”的結局。黨員領導干部隻有從自身出發,不斷鞏固思想防線,才能扛住長年累月的金錢誘惑。[詳細]


          • ·貪腐案件5:原上海普陀區副區長陳猛

                  2012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上海普陀區副區長陳猛涉嫌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陳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經查明,被告人陳猛自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擔任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547.9萬余元。面對指控,陳猛放棄聘請律師和辯護人,當庭認罪,並請求從輕處罰。
                  點評:雖然陳猛最后認識到了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但貪腐是一條不歸路,一旦越過雷池就隻會越陷越深,無法自拔。官員隻有潔身自好,方能保得一身清白。[詳細]

            • ·貪腐案件6: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原總經理吳小莉

                    2012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上海公心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吳小莉無期徒刑。今年74歲的吳小莉,利用職務之便從1994年至2010年間隱匿應收款。在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企業轉讓改制以及審計過程中偽造財務賬冊,將價值4000余萬元的國有資產“變公為私”。
                    點評:由於“三產”多為國有企業非重要子公司,因此企業在監管時相對鬆懈,導致腐敗空間存在。要預防國企高管犯罪,在建立監管機制的基礎上,還可考慮引入第三方來進行監督。[詳細]

              • ·貪腐案件7:原上海青浦區農機站工會出納張小瓊夫婦

                      在長達5年的時間裡,為填補財務上的空洞,夫妻二人合謀多次挪用公款“救急”。2012年8月,青浦區檢察院對區農機站原出納張小瓊及其丈夫王林容提起公訴,兩人因犯挪用公款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點評:挪用大筆公款用於個人營利就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並不受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正是由於法律知識的薄弱,這對夫婦才會踏上了犯罪之路。監管部門在加強法律監督的同時,也需要加強公職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意識,杜絕因“盲”犯法。[詳細]


                • ·貪腐案件8:原浦東新區環境影響評價處處長張沛君

                        因涉嫌私自“截留”項目結余款並收受現金和會員卡等財物共計14萬余元,原浦東新區環保局環境影響評價處(生態處)處長張沛君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張沛君以量刑過重、事實不清等為由提起上訴。張沛君辯稱自己收受的錢款全都用於“公務招待開支”,這些是“潛規則”。“我沒想到‘潛規則’也構成犯罪。”
                        點評:“潛規則”是一種腐敗。而官員一旦把“潛規則”與受賄隔離開來,在行使公職時就會按“潛規則”辦事,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詳細]


                  • ·貪腐案件9:上海錦秀材料股份公司副總經理李曉施

                          2012年4月12日,青浦區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上海錦秀材料股份公司副總經理李曉施,有利用職務便利涉嫌賄賂犯罪的嫌疑。經過縝密偵查,從2008年初到2010年,李曉施先后收取多家廠商賄賂款17萬元的罪行逐漸浮出水面。2012年11月,青浦區人民法院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有期徒刑6年6個月,扣押在案的贓款發還給被害單位。
                          點評:奮發圖強幾十載,難道只是為了功成名就之后,利用手中的權利滿足一己貪欲?奉勸 “才子”們“悠”著點,莫要為了 “蠅頭小利”斷送自己千辛萬苦爭取來的前程。[詳細]

                    • ·貪腐案件10: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胡俊

                            上海市紀委及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於2012年3月2日對46歲的胡俊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於2012年3月15日決定對胡俊進行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胡俊利用職務之便受賄700余萬元,其受賄經歷貫穿他在靜安區、崇明縣以及市規土局任職的三個時期。
                            點評:胡俊是一名受過高等教育的學者型官員,但他卻在金錢面前迷失了方向。官員的學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品格和品質。相信一個學歷不高,但踏實干事的村官,比起一個學富五車的貪官,更能為民辦事![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