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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詳細】


編者按:


    2.2億天價“漢代玉凳”竟是贗品的尷尬收場,將藝術品拍賣市場的亂象再度曝光在世人面前。“金縷玉衣”騙貸風波余音未了,杭州“壺王”被疑燒制真假難辨,1.4億《千字文》被指克隆書法,“徐悲鴻7000萬油畫”卻是廢紙一張……藝術品拍賣圈演出的種種鬧劇令人驚呼:拍賣業究竟有多少貓膩?
    一而再再而三的假事件,不僅暴露出當下仿古作坊的無序經營,鑒定機構的良莠不齊,權威專家的公信力危機,更折射出中國拍賣市場監管法律的缺失。如果真相不能維護,假的將不僅僅是幾件實物,而是整個社會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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